摘要:引用于“往復式柴油發電機驅動的交流發電機組(GB/T 2820.4—2009/ISO 8528-4:2005)第4部分:控制裝置和開關裝置”部分規定
對柴油發電機組的一般要求
一、裝配
開關裝置、控制裝置和監測設備可與發電機組一體或分體安裝,分體安裝柜可為一個或多個。
二、結構
裝置的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1、額定電壓低于1 kV者應符合GB 7251.1—2005的規定;
2、額定電壓為1 kV?52 kV者應符合IEC 62271-200:2003的規定。
三、工作電壓
工作電壓的定義見GB 7251.1—2005 JEC 62271-200:2003的規定。
四、額定頻率
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的工作頻率應與發電機組的額定頻率相同。
各組裝器件的頻率應在有關IEC標準規定的限值內。除非另有規定,允許的工作限值應符合 GB/T 2820. 5—2009中第16章的要求。
五、額定電流
在考慮到開關裝置總成主回路電氣設備所有元件的定額、布置與用途后,應說明總成的額定電流。 在傳輸該電流時,任何元件的溫升應不超過GB 7251. 1—2005和IEC 62271-200 -2003規定的限值。
若開關裝置總成由多個主回路并聯,考慮到任一時刻實際電流的最大總和,各回路應傳輸減小的額 定值。
當確定設備的額定電流時,應考慮發電機運行過程中的電壓變化(見GB 755—2008)。
六、控制回路電壓
應釆用低于250 V的電壓。推薦下列電壓:
1、 交流:48 V.110 V.230 V.(250 V)n ;
2、直流:12 V、24 V、36 V、48 V、110 V、125 V。
注:為確保控制回路裝置的正常工作,控制電源偏差限值應予考慮。
七、啟動蓄電池系統
1、若發動機是電啟動的,應使用滿足負載要求、有足夠容量的重載啟動蓄電池,并為預計的工作環境溫度留有余量。
除非蓄電池可以補償,否則不允許從蓄電池分電壓。
若控制電路也與啟動蓄電池連接,替電池應有足夠的容量保證控制設備在所有條件下(即使是啟動 發動機時)能可靠工作(見4. 6)。
2、若蓄電池始終與耗電裝置并聯且僅在電源發生故障或需要峰值電流的情況下放電,應采用一臺 適合向耗電裝置供電的靜態充電器。
該充電裝置應有足夠的輸出,不但應在足夠的時間內向蓄電池提供必要的再充電電流,同時提供控 制系統常備負載電流。
3、當往復式內燃(RIC)機裝有機械驅動的蓄電池充電發電機時,蓄電池的再充電應在發動機合理的運行時間內完成。若有這樣的蓄電池充電發電機,靜態充電器可只供給控制系統常備負載電流和充足的浮充電電流。
4、選取充電設備時,應保證跨接于蓄電池的控制繼電器和電磁線圈不會因充電過程中的偶然過電 壓而損壞。
5、應根據電纜總壓降確定啟動電動機的電纜尺寸:啟動發動機時電纜總電壓降應不超過蓄電池標 定電壓的8%。
八、環境條件
標準使用條件按 GB 7251.1—2005 JEC 62271-200:2003 的規定。
注: IEC 60038 :1983《IEC標準電壓》中未規定該值。
與標準使用條件有偏差時,應遵循制造商與用戶之間的協議。
若存在這種例外的使用條件,用戶應通知制造商。
為了確定環境溫度,應考慮安裝在同一房間的其他設備散出的熱量。
九、外殼和防護等級
按IEC 60947-1:2001的要求選用外殼。按IEC 62271-200 = 2003選擇人員靠近運動件面臨危險的防護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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